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5-025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的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还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