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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关于签署《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利安隆:关于签署《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 2021-11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韩谦、禹培根、韩光剑、禹虎背、曹建影等 45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
的锦州康泰润滑油添加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股份”、“标的公司”)
92.2109%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为推进本次交易, 根据审核机构要求,对原补充协议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修
改,并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
方韩谦、禹培根、韩光剑、禹虎背等 35 名自然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业绩承诺
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现将补充协议(三)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韩谦、禹培根、韩光剑、禹虎背
丙方: 赵铁军等 31 名自然人股东
二、 协议签署对方基本情况
乙方 1:韩谦
身份证号: 210***********0039
乙方 2:禹培根
身份证号: 210***********0836
乙方 3:韩光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身份证号: 210***********0010
乙方 4:禹虎背
身份证号: 210***********0832
丙方: 赵铁军等 31 名自然人股东
丙方 1:赵铁军
身份证号: 210***********2013
丙方 2:李洪涛
身份证号: 210***********2815
丙方 3:李铁宁
身份证号: 210***********0836
丙方 4:刘明
身份证号: 210***********1215
丙方 5:赵祎
身份证号: 210***********2027
丙方 6:吴亚文
身份证号: 210***********5248
丙方 7:袁幽
身份证号: 210***********0245
丙方 8:甘淼
身份证号: 210***********0040
丙方 9:刘颖
身份证号: 210***********0841
丙方 10:高兰春
身份证号: 210***********4625
丙方 11:于广
身份证号: 210***********5810
丙方 12:王雪
身份证号: 210***********5429
丙方 13:张士卿
身份证号: 210***********5253
丙方 14:曹娥
身份证号: 210***********0664
丙方 15:曹宇
身份证号: 210***********3411
丙方 16:于明洋
身份证号: 210***********4413
丙方 17:赵虹
身份证号: 210***********0856
丙方 18:周丽红
身份证号: 210***********3422
丙方 19:阎利芳
身份证号: 210***********5415
丙方 20:刘珊珊
身份证号: 210***********0624
丙方 21:高彤
身份证号: 210***********0814
丙方 22:郝蕊
身份证号: 210***********2224
丙方 23:陈桂香
身份证号: 211***********3228
丙方 24:韩静然
身份证号: 210***********0823
丙方 25:徐春光
身份证号: 210***********0327
丙方 26:许丹
身份证号: 210***********3049
丙方 27:张永
身份证号: 210***********5415
丙方 28:张宏光
身份证号: 210***********4463
丙方 29:关新军
身份证号: 370***********1214
丙方 30:赵晓刚
身份证号: 210***********1016
丙方 31:阎佳楠
身份证号: 210***********3828
三、 协议主要条款
第1条 内容调整
( 1) 原《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下: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
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括地震、
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及政府行为。
1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
通知其他方,并在 10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
协议。
10.3 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依约履行本协议的,将不视为违约,但该
方应尽其所能减少其他方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 2) 经双方一致同意,将不可抗力内容重新进行约定,约定后的内容如下: 
第三条 不可抗力
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可
能会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等事件包
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疫情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3.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其他方,并在及时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
3.3 本协议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该方应尽其所能减少其他方可能因此遭
受的损失。但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的情形外,乙方和丙方履行本协议
项下的补偿义务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第2条 其他
4.1 本协议为《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三)。《业绩承诺及补偿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
的事项,以《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准。
4.2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时生效。
本协议的终止、变更、修改适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
4.3 本协议一式肆拾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其
余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 本次协议签订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规定,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
策程序,能够有效保障本次交易后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 本次协议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
1、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附生效条件<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2、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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