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修订)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1 条为维护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 第 1 条为维护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 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 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 10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 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 11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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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 12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 16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 17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7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 17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 18 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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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22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第 21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9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本条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 22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 第 23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 24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 25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11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 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 第 26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