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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华凯易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4-026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凯”)、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设计”)就与原审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收到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收到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黔 02 民初 130 号。原告上海华凯、先锋设计与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
法定受理条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6 日正式受理本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公司就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凯、先锋设计因与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1)黔 02 民初 130 号,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黔民终 566
号,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
详 见 公 司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公司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准许鉴定通知书》(2022)
黔 02 民初 147 号,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
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原告上海华凯、先锋设计与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作出(2021)黔 02 民初 130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华凯公司、
先锋设计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黔民终 566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立案
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华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先锋设计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新世纪公司和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贵州黔惠通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15,020,791.78 元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上海华凯、先锋设计
(逾期付款利息以 10,020,791.78 元为基数,按照 LPR 从 2021 年 8 月 6 日开始
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500,000 元鉴定费给原告上海华凯、先锋设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华凯、先锋设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7385399P

    法定代表人:常夸耀,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792768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096497470

    法定代表人:钱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7981799Y

    法定代表人:李德玲,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0009450884T

    负责人:曾晓芳,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民事判
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民事判
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对于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被上诉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联审公司”)出具的《联审筑(2014)11-16 号报告书》中的综合单价、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新世纪公司”)出具的《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施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书”)是否应当作为鉴定的结算依据,若采用前述文件中被上诉人已确认合法有效的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作为鉴定结算依据,则本案的鉴定结论应与被上诉人六盘水新世纪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的审核结果相近。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被上诉人已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鉴定单价的依据,一审法院未采纳双方在本项目中已共同确认的综合单价,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导致最终的判决认定的结算金额与实际应结算金额差距近三千万元。结合上诉人在 2021 年7 月份起诉后,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本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并无视本案关键证据的行为,足以证明一审法院严重偏袒被上诉人(政府的平台公司),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报告认定存在遗漏,且过于依赖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当事人对于鉴定依据存在严重分歧,且黔惠通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出现多处错误的情形下,未依法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认定,简单以鉴定意见决定判决结果,存在 “以鉴代审”的错误裁判思路。

    (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原因是黔惠通公司鉴定依据严重不足,且违反鉴定程序,法律规定前述问题属于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重
新鉴定的情形,不能以鉴定机构人员是否出庭接受了上诉人的质询以及是否对上诉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来认定本案是否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以此理由不采纳上诉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财政审计,一审法院将“审计”推断为财政审计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涉案项目最终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结算金额的责任均在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资料齐全,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对逾期利息的计算和法律适用亦存在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存在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多处事实认定错误、笔误、采用矛盾的证据,甚至存在证据未经上诉人质证即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在对待本案证据审查、法庭调查、事实认定上极其敷衍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仅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更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

    (六)被上诉人六盘水城投公司根据会议备忘录已经成为涉案合同的实际承接主体,属于债务加入,其应当与被上诉人六盘水新世纪公司对上诉人起诉的金额共同承担支付义务。

    (七)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采用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承担,且最终导致本案以鉴定方式出具结算结果的原因在于两被上诉人,故鉴定费用应当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裁判依据不足等问题,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为上海华凯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请求,该案件
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 02 民初 147
号。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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