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8 证券简称:熙菱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5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熙菱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开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讯”)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36,3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0%)(总股本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下同)事宜,正在有序推进中,相关程序正常进行。
2、2026 年 1 月 12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与加
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何开文先生与岳亚梅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加峰鑫鑫向荣 1 号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9,596,1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的通知,其与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表 “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主要对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受让方主体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将原受让方由“加峰鑫鑫向荣 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受让方承接原受让方在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标的股份未发生变更,仍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合计持有的公司 9,596,1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仍为 22.11
元/股。
3、若上述两次股份转让均顺利实施,上海盛讯将持有公司 19.00%的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凝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持有公司 5.01%的股份,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一、筹划控制权变更及部分股权转让事项情况概述
2025 年 7 月 25 日、2025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分别披露《关
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开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盛讯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36,3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0%)相关事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 15.02 元/股。若该股份转让事宜顺利实施,上海盛讯将持有公司 19.00%的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凝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该股权转让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相关程序正常进行。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与
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9,596,1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
让进展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2026 年 2 月 2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与
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表 “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此前签署的股份转让
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 2026 年 1 月 12 日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中的受让方主体进行了变更与调整。
根据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决策及相关安排,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由原“加峰鑫鑫向荣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加峰鑫鑫向荣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该基金承接原受让方在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受让何开文先生、岳亚梅女士原定转让的公司 9,596,1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仍为 22.11 元/股,据此计算,本次股份转让对应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 212,169,771 元。除上述受让方主体调整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仍严格按照原《股份转让协议》及后续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履行。
本次补充协议及此前已披露的筹划控制权相关协议签署后,相关交易方在权益变动后于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何开文 43,104,000 22.51% - -
岳亚梅 19,500,000 10.18% 16,627,900 8.68%
转让方合计 62,604,000 32.69% 16,627,900 8.68%
上海盛讯 - - 36,380,000 19.00%
加峰鑫鑫向荣 7 号 - - 9,596,100 5.0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次调整后新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 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391-393 号(单号)4 层
通讯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391-393 号(单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071191799H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3 年 6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王勇持股 99%
2、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BNK07
备案时间 2026 年 2 月 14 日
产品存续期限 10 年
托管人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受让方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上海盛讯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壹:何开文
转让方贰:岳亚梅
原受让方: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加峰鑫鑫向荣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新受让方:加峰(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加峰鑫鑫向荣 7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方壹与转让方贰合称“转让方”;原受让方简称“加峰 1 号”;新受让方简称“加峰 7 号”)鉴于:
1.转让方与原受让方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熙菱信息 9,596,100 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熙菱信息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5.01%,“标的股票”)转让给原受让方;
2.原股份转让协议 1.4 条约定,原受让方以其账户或其指定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账户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
3.现原受让方加峰 1 号拟指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加峰 7 号作为原协议项下协
议履行主体,受让上述股票并支付相关款项,经协商,各方同意由加峰 7 号作为
协议履行主体,全部享有和履行加峰 1 号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即:由加峰 7 号受让转让方在原协议项下拟转让的熙菱信息 9,596,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各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变更内容
各方同意由加峰 7 号作为协议履行主体,全部享有和履行加峰 1 号在原协议项下的
全部权利与义务,本协议生效后加峰 1 号不再享有及承担原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前述调整后,有关的标的股份交易方案及价格安排如下:
1、各转让方分别转让、加峰 7 号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具体如下:
转让方 出让股份数量 出让股份比例 受让方 受让股份数量 受让股份比例
何开文 6,724,000股 3.51%
加峰7号 9,596,100股 5.01%
岳亚梅 2,872,100股 1.5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各方同意将转让方合计向加峰 7 号转让熙菱信息 9,596,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22.11 元/股,合计标的股份转让款 212,169,771 元。
第二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正式签字、签署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系各方对于原协议的补充及修改,构成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协议的约定。
五、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筹划控制权股权转让事宜及本次部分股份转让事项顺利实施,上海盛讯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凝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加峰鑫鑫向荣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