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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4 深市 海辰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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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海辰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4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柳晓泉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782,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217%)的股东柳晓泉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8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225%)。

    公司近日收到柳晓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及承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柳晓泉

    2、股东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柳晓泉持有公司股份6,782,608股,占总股本的5.65217%。

    二、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08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225%)。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间: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减持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海辰药业股票。若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
的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晓泉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柳晓泉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柳晓泉先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本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柳晓泉先生将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根据柳晓泉先生的减持节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大股东持股变动相关限制性规定。

    五、备查文件

    柳晓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及承诺函》。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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