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5 年 4 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5-00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4 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做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等执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规章等执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