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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立新湖第一科技园研发楼第 1-3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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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00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
不安排老股发售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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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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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8,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
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魏志均先生、童佳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富通
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法人股东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言旭贸易”)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言旭贸易股东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职
期内, 言旭贸易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
建华先生离职后半年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董建华先生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言旭
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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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旭贸易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言旭贸易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言旭贸易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言旭贸易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言旭贸易未将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言旭贸易当年度及以后年
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言旭贸易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言旭贸易不因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承诺。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
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魏志均先生、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公司股东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
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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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
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1)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
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对于超过部分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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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发展阶段。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
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
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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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母公司能有效执行现
金分红比例的规定。在子公司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且所分配金额应保证母公司有能力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按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
案由子公司股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