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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1-16

中旗股份: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28

  第三节 董事会......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
第七章  监事会......36

  第一节 监事......36

  第二节 监事会......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一节 通知......42

  第二节 公告......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  附则......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江苏中旗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52701061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5 万股,并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Flag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 309 号

          邮政编码:21004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01.5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和现有优势,全面提高产品的研制开发水平,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流的经营业绩,不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为国家、社会和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  占公司总

  名(名称)      证件号码      公司股份  股本的比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数(万股) 例(%)

  吴耀军      32010619710605****    2207.59      40.138 2012-2    净资产

  周学进      32011219480924****    1444.41      26.262 2012-2    净资产

  苏州周原

  九鼎投资    320594000164882        605        11.00 2012-2    净资产

  中心(有限

  合伙)

  张骥        32032219780420****      440        8.00 2012-2    净资产

  Jiuding

  Mercury    5242722800006102        440        8.00 2012-2    净资产

  Limited

  丁阳        31011019750420****      220        4.00 2012-2    净资产

  杨民民      32010619720224****      88          1.60 2012-2    净资产

  昆吾九鼎

  投资管理    110108010371214        55          1.00 2012-2    净资产

  有限公司

      合计          -            55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701.57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该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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