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二〇二一年八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08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一、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二、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运营 APP 的合规情况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问题,公司及其子公司针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所涉问题均已经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 应用主 应用名 所涉问题 整改情况
号 体 称
公 司 已在 主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下发 管 部 门要 求
的《关于对 APP 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整改的通 的 时 限内 对
知》(浙通简函[2020]218 号),该应用存在未 所 涉 问题 于
1 平治信息 话匣子 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 2020 年 9月 8
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6 项问题,要求 日 完 成了 整
公司予以整改。 改,并已上线
了 更 新后 的
版本。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 杭 州 悠书 已
的《问题 APP 核查处置通知书》,该应用存在如 在 主 管部 门
下问题: 要 求 的时 限
杭州悠书 乐书小 1、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内 对 所涉 问
2 (注 1) 说-小说 2、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题于2021年7
阅读器 3、 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月 15 日完成
4、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了整改,并已
5、 APP 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上 线 了更 新
后的版本。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下发的《关于对 2019 年第一季度互联
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 公 司 已 于
3 平治信息 超阅 核查整改的函》(工信管函[2019]858 号),公 2019年5月主
书城 司该应用存在如下问题: 动 下 架 该
1、 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APP。
2、 未告知查询更正信息渠道;
3、 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
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
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 杭 州 千越 已
杭州千越 盒子小 APP 通报(2021 年第三批)》,该应用存在以下 于 2021 年 4
4 (注 1) 说阅读 问题: 月 8日主动下
器 1、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架该 APP。
2、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注 2)
3、 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鉴于该APP于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 报 告 期内 未
所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产 生 业务 收
5 淘影科技 极品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4962 号),该 入,淘影科技
(注 1) 小说 应用存在以下问题: 已于 2019 年
未取得用户同意,超范围采集用户信息。 12 月主动下
架 《 极品 小
说》APP。
鉴于该APP于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 报 告 期内 未
所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产 生 业务 收
6 蓝茗网络 奇优免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19]54947 号),该 入,蓝茗网络
(注 1) 费小说 应用存在如下问题: 已于2020年1
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用户信 月 10 日主动
息。 下架《奇优免
费小说》APP。
注 1:杭州悠书全称为杭州悠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悠书”;杭州千越全称为杭州千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千越”;淘影科技全称为杭州淘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淘影科技”;蓝茗网络全称为杭州蓝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茗网络”。
注 2:《盒子小说阅读器》下架的时间早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下发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 APP 通报的
时间原因:通信管理局对该 APP 检测的时间早于下发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 APP 通报时间,公司在检测的时间至下发通报的期间下线的该 APP。
上表中,淘影科技及蓝茗网络因在其运营的 APP 中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受到
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杭州淘影科技有限公司
(1)行政处罚
2019 年 12 月 3 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4962 号),因淘影科技在其《极品小说》APP 中,存在未取得用户同意,超范围采集用户信息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为当场训诫。
(2)不构成重大违规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淘影科技被处以的行政处罚属于前述规定处罚裁量阶次中的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淘影科技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收入及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利润指标 2021 年 1-3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淘影科技 29.63 778.94 107.05 0.15
营业收入
平治信息合并 63,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