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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6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Lootom Telcovideo Network Wuxi Co., Ltd. 
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9号楼5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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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500万股
其中:预计发行新股数
量 
不超过 1,5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8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承诺: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除
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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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四、
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
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刘毅、仇一兵、顾
纪明、尹冠民、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庄小正、许磊、深圳市
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高志泰、唐晓勇、蒋秀军、钟
在祥、李刚、熊承国、秦寅、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王刚、张凌、无锡市路通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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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仇一兵、
尹冠民、唐晓勇还承诺:一、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相关
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顾纪明、蒋秀军承诺:一、本人
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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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
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
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
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
企业另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
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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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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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发行人以下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请投资者
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之“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2013年5月1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
次发行工作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
份比例共享。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
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
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
案;(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6)公司应当严格
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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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 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
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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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