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2 证券简称:万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
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权性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