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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德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29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
JOUDER PRECISION INDUSTRY( KUNSHAN)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二零一六年九月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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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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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优德
精密” 或“ 发行人”)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
网, 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 和发行人网
站( 网址 http://www.jouder.com) 的《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正雄及公司股东昆山曼尼商
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昆山曼尼”)、 副总经理张智伟及公司股东昆山伟裕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昆山伟裕”)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优德精密工业( 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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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
后依然有效。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公司股东United Creation Management Limited( 以下简称“香港UCM”)、
BEEANTAH INDUSTRIAL (M) SDN. BHD.( 以下简称“马来西亚比安达”)、 东
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东发”)、 昆山品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昆山品宽”)、 昆山康舒坦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昆山康舒坦
特”)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在其委派的人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
公司间接股东林胜枝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在其亲属黄崇胜担
任董事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在黄崇胜任职董事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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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崇胜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公司间接股东吴宗颖、 杨凌辉、 袁家红、 陈志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在其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后依然有效。 在上述
期限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
果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
公司股东富兰德林控股( 香港)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Friendly”)、
昆山凌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昆山凌瑞”)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间接股东巩军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
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 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召开关于回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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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股东大会, 按照发行价与二级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回
购价格, 在不少于 30 个交易日不超过 60 个交易日的回购期限内, 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曾正雄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长江保荐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华会计师、 海润律师与中和评估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上述
中介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
承诺
( 一) 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制定了 《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开披露
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1、 预案的有效期
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预案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 情形时
(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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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以下简称为“ 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 二) 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曾正雄承诺: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
稳定股价。 本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 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
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计划。 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开始实
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②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
件的, 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