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长芯博创 公告编号:2026-010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为意向性协议,涉及本次收购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方案等)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计及评估结果等进一步协商谈判,并由交易双方在正式收购协议中确定,本次收购是否最终进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收购的后续进展情况。
2、本次拟进行的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与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持有的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目标公司”)签订了《关于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本意向书”),就公司拟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93.8108%的股权达成初步意向。具体交易金额、交易方案等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计及评估结果等进一步协商谈判,并将由交易双方在正式收购协议中确定。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04295H
成立日期:2001 年 1 月 8日
注册资本:12,3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丰登路 39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情况: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履约能力正常。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10969T
成立日期:2000 年 9 月 21 日
注册资本:11,23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横仓公路 2465 号 6 幢
法定代表人:黄惠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通信设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34.9550 93.8108%
2 夏翔 415.0450 3.6959%
3 杜桂华 280.0000 2.4933%
合计 11,230.0000 100.0000%
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滤光片、分光镜、高反膜、Z-BLOCK 等光学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四、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收购标的为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93.8108%股权。
2、意向收购价格与定价机制
意向收购价格:甲、乙双方初步确认,目标股权转让的暂定意向价格为人
民币 375,243,200 元(暂时以目标公司 100%股权对应估值人民币 4 亿元进行估
算),仅为初步参考,不构成价格承诺或下限。
最终定价:最终转让价款以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依据,结合某特定日期经审计的目标公司净资产值及未来盈利预测等因素,由甲、乙双方根据届时协商确定的估值模型进行计算并书面确认。
价格协商与终止:在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后,如甲、乙双方无法就最终价格达成一致,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意向书。
3、收购意向金: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方 指 定 的 银 行账户支 付 收购 意向金 壹佰 万元 人民 币
(¥1,000,000.00)(以下简称“意向金”)。若甲、乙双方后续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正式协议”),该意向金自动转化为部分股权
转让价款。
4、尽职调查
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有权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及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乙方及目标公司(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丙方)不能解决该事项至合理的程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意向书。
在尽职调查结果令甲方满意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
5、各方承诺与保证
甲方承诺如下:
(1)在本意向书生效后 4 个月内(以下简称“排他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与收购目标公司同行业竞争性股权或资产进行协商或谈判。
(2)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就正式协议的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
乙方承诺如下:
(1)在排他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目标股权或者目标公司资产转让问题进行协商或谈判。
(2)积极协调并确保目标公司(丙方)及其他股东(如需)配合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地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
(3)负责促使目标公司(丙方)按照《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本次目标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该等文件的取得应作为后续签署正式
协议的核心先决条件之一。
(4)按照《公司法》和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及时召开乙方董事会或/和股东会,审议关于本次目标股权转让的决议,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该等文件的取得应作为后续签署正式协议的核心先决条件之一。
(5)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93.8108%的股权。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应在甲方根据出具《尽职调查完成确认书》后,双方签署正式协议之前,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并确保其他股东同意将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 6.1892%的股权以甲方可接受的商业条件转让给甲方,以保障甲方能够顺利收购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乙方应促使其他股东出具不可撤销的股权出售意见或承诺文件,以该等文件的取得应作为双方签署正式协议的核心先决条件之一。若因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违反本款承诺导致甲方无法在正式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实现收购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乙方应视为根本违约。
(6)乙方保证其对目标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主张。
丙方(目标公司)承诺如下:
(1)为甲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必要、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2)遵守本意向书保密条款的约定。
(3)配合乙方完成本意向书约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是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产业链上游的布局,公司拟通过本次收购实现公司产品在光学器件上游领域的拓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关于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交易双方就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意向,不构成对各相关方有约束力的股权收购协议,最终各相关方权利义务以后续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本次收购事项尚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计和评估结果进一步确定,存在
因尽职调查结果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可能,公司尚需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故本次收购是否进行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收购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已披露的其他框架性协议的情况。
2、本次《关于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书》签订前三个月内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ZHU WEI(朱伟)及其配偶 WANG XIAOHONG(王晓虹)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 691.53 万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汤金宽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7.125 万股、副总经理周蓉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3.275 万股,财务总监 PEH KOK THYE(彭国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3.275万股。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化。
3、协议签订后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ZHU WEI 及其配偶
WANG XIAOHONG 存在已披露但尚未完成的股份减持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可能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在合规期限内实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减持计划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芯博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外,公司暂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关于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意向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