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 161 名、预留部分 99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 78.175 万股,授予价格(调整后)为 16.12 元/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7 月25 日上市流通。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人民币 2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公
司可转换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转股。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期间,
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联得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58 元/股)的 130%(即 30.654 元/股),已触发“联得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决定行使“联得转债”的提
前赎回权利,并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停止转股。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可转换债券合计转股 6,195,306 股。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由 178,484,320 股增加至 185,461,376 股,注册资本由
178,484,320 元增加至 185,461,376 元。
二、增加董事会席位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公司拟将董事会成
员席位由 6 位增加至 8 位,新增 1 位职工代表董事和 1 位非独立董事,并对《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
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
止。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
况,公司新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增加董事会席位事
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848.4320 万元。 18,546.1376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每股面
民币 1 元。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848.4320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8,546.137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