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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38 深市 同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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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2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B 座三、十一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含公开发行新股和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不超过 1,4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4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7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以及
自愿锁定的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
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有),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6%,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6%,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华青春、马远、吴书勇、
华青柏、邵秋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中华青春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 ;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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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量的 10%。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三)公司其他股东陈佐兴、陈杰、马征、丁海田、马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
丁海田、华青春、陈佐兴、马远、吴书勇承诺:
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华青春、
陈佐兴、马远、吴书勇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期:2015 年【】月【】日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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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华青翠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
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有),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
量的 6%,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6%,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华青春、马远、吴书勇、华青柏、邵
秋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中华青春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 10%。其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三)公司其他股东陈佐兴、陈杰、马征、丁海田、马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丁海田、华青
春、陈佐兴、马远、吴书勇承诺:
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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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英、华青春、陈佐兴、马
远、吴书勇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
公司制定了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第一阶段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立即依次启动本
预案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措施。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四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召开董
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第三阶段,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董事会启动投资者交流和沟通方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
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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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
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
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 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
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
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
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2、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1)启动条件: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
(2)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且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2%;(①②两项要求达到
一项即可)。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