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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网络: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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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3        证券简称:冰川网络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8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网站和公司公告栏张贴两种方式公示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和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完成《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和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李保洋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 10 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全部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 13.00 万股;以及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将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即 33.48 万股(不含已离职),以上两项共计 46.4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64,800股已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本次回购后,公司总股本由101,246,000
股减少至 100,781,200 股。

    8.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陈莉剑等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 11 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全部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回购原因

  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情况离开公司,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莉剑等11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目前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拟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11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全部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20万股。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按下述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回购数量为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目前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鉴于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期间,公司于2018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24.59元/股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减去2018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为24.56元/股。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07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7,181,681    36.89%      -112000      37,069,681      36.82%

无限售条件股份  63,599,519    63.11%        0        63,599,519      63.18%

  总股本      100,781,200    100.00%      -112000      100,669,200    100.00%

 注: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0万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目前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现拟对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20万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拟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20 万股。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法规,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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