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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6-08-17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EWTRENDINTERNATIONALLOGIS-TECHCO.,LTD.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F、G、H)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今天国际”)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及股东邵健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陈伟国、华锐丰、新智丰、金美华、深圳巨丰、颜明霞、林宜生、陈锦棣、盛桥创源和皖江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麒、梁建平、徐峰、金春保、冯文学、仪春燕、张永清、刘成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小麒、梁建平、徐峰、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2月1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邵健伟、张小麒、梁建平、徐峰、金春保、冯文学、仪春燕、邵健锋、张永清、刘成凯承诺:除上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包含现金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指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资金需求的情况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意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应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布公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逐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近3年累计分红的2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意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发行人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