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63.7638 万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263.7638 23,263.763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通股 23,263.76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