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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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通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497,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03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7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46,3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22,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48,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2%;反对 22,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46,3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22,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48,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2%;反对 22,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46,3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22,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48,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2%;反对 22,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8%;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52,96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
16,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55,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6%;反对 16,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常睿豪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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