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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关于公司投资设立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新迅达:关于公司投资设立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3-094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拟与成都钧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并拟签署《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整体规模为人民币 2 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9 亿元,出资份额为 95.00%。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情况,公司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对外投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最终协议内容以各方实际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相关签约主体存在对投资协议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导致投资协议无法签署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标准。

  一、 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为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保证公司未来长期稳健发展,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拟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资金优势及项目储备优势,在新能源、绿色能源、生物质能源、废弃资源利用、生物基材料等领域内进行投资,为公司实现主营业务的战略发展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公司拟与成都钧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

    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

    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拟签署《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整体规模为人民币 2 亿元,公司作

    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9 亿元,出资份额为 95.00%。合伙企业

    成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情况,公司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

    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

    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

    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名称            成都钧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1UFW231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婧彦

营业期限            2015-04-30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官塘村天府金融谷 18 号公馆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股权结构            王婧彦持股 60%;刘炎先持股 40%。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三、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连云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

    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

    保税区综合楼 417-A3172 号(暂定)。

        经营期限:基金首次交割日(合伙企业对目标企业完成股权投资之日,具体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的柒年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其中基

    金首次交割日起的伍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存续期的剩余期限为合伙企业

    的“退出期”。如果投资项目实现提前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企

    业的经营期限可提前结束且合伙企业可提前解散。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

    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将合伙企业期限继续延长,延长期不超过 2 年。

      基金规模及各方出资额:

合伙人类型  投资者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  成都钧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5.00  货币出资

有限合伙人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19,000            95.00  货币出资

合计        -                                      2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以上合伙人向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 拟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成都钧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迅达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各方就设立连云

    港钧鑫鑫华章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签署《连云港钧鑫鑫华章

    新能源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 费用及税收

    1、 费用

  1.1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即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税务、审计等第三方费用及相关的登记、注册、备案费用;

  (2)合伙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已完成投资的投资项目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审计、评估、税务、财务顾问及其他第三方费用;

  (3)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4)为项目投资而组建投资持有实体所发生的费用;

  (5)为遵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行业监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6)有限合伙托管机构的托管费用;

  (7)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税务和审计及其他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三方顾问费用;

  (8)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9)组织和参与合伙人会议的费用;

  (10)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11)合伙企业提起的法律诉讼、仲裁或为针对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仲裁进行的法律抗辩所需的费用;

  (12)其他未明确列出的、但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合伙企业承担、与合伙企业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1.2 合伙企业设立的相关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从合伙企业列支,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供相应发票或付款凭证。

  1.3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参照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计算标准,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4 合伙企业应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作为管理人对本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本基金在其存续期间应按如下规定以其在合伙协议中约
定的基金财产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在投资期内(即基金首次交割日起五年内),合伙企业应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应支付的管理费按年计提,自基金首次交割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年度。相应计收期间不满一年的、按照相应期间占 365 天的比例相应计算管理费。

    2、 税收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收入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承担税款缴纳义务。合伙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或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 出资

    1、 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数额予以认缴出资。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封闭运作,不得再增加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2、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或其合法持有的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3、 出资缴付

  项目投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列明各有限合伙人的应缴付金额、出资到账截止日、本合伙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各有限合伙人应于出资到账截止日之前,将出资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 投资业务

    1、 投资目标

  除进行临时投资外,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在除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及存续期内的运营成本外,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优质的新能源、绿色能源、生物质能源(燃料)、废弃资源利用、生物基材料领域内的企业,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闲置资金或资金闲置期间应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2、 临时投资

  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

金,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含货币基金)、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本合伙企业因流动性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取得时不进行分配,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3、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 投资决策

  4.1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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