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08.7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26 元/股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4.26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具 体分配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徐韧 董事、副总裁 80.00 13.12% 0.20%
2 朱峥 董事会秘书 5.00 0.82%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524.75 86.06% 1.29%
(132 人)
合计(134 人) 609.75 100.00% 1.50%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自《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授予期间,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权益数量由 609.75 万股调整为 608.75 万股,激励对象
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5%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5%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净利润”指标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 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解除限 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优秀或良好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 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N) 100%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 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2025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2025 年 9 月 15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自《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次授予期间,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
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9.75 万股调整为 608.7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