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内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