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扬州奥力威传感器有限 公司由原扬州奥力威传感器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扬 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州奥力威传感器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 扬州奥力威传感器有限公司账面净资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 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立,在扬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321000400000878。 91321000608707880C。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79654.89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64.6907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变更。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654.8907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 80,064.690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80,064.6907 万股,无其他类别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 易。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首次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