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6-002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08,600,804.44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公司与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案涉工程系公司全部垫资施工,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少量款项后通过不予结算一直拖延至今,被告应向公司支付 108,600,804.44 元(暂计至起诉日)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二、判决情况
本诉讼已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黔 03 民初 57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60,366,015.45 元;
二、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利息(其中,截止 2025 年 4 月 21 日的利
息为 18,327,028.48 元,2025 年 4 月 22 日起的利息以 60,366,015.45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4.35%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4,804.02 元,由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50.18 元,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23,753.84 元;鉴定费1,100,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2,931 元,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797,06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