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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汇: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5-07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57,530,021.88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 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47,633,692.37 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如下:

  以第二、三期欠付工程款 31,306,953.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起诉之日为 7,261,908.85 元;

  以第四期欠付工程款 13,877,727.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 倍计算,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252,239.56 元;

  以第五期欠付工程款 2,449,010.7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
诉之日为 332,181.1 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50,000 元;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暂合计 57,530,021.88 元。

  3.事实和理由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0 年 7 月 6 日,被告作为招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单位
为原告。同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阿克苏市东城产业新城 PPP 项目水系景观照明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阿克苏市东城产业新城,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96,602,944.4 元,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第 125 页 12.4.1 条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与方式如下:“工程进
度 5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

  2020 年 8 月 10 日,监理单位(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
有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开工令》,载明工程已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同意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开始施工,并附有被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开
工报审表》,原告依约开工。

  (2)工程验收及结算情况

  2020 年 8 月 31 日,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及调试,工程内容包括团结湖、丝路
湖、人民湖、月亮湖、AB 渠夜景照明施工安装及弱电系统安装调试等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及结果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由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并交
付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支
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完成支付,故第二期、第三
期款项的逾期利息应当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

  2023 年 10 月 11 日,经双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人
民币 81,633,692.37 元,由原告、被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盖章确认。因此,原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的义务,并顺利经过各方竣工验收、交付、竣工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施工合同第 125 页 12.4.1 条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后支
付至结算价款的 97%,余款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及施工合同
第 86 页 14.4.2 条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可知被告应当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双方达成结算报告书后 7 日内
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之前完成支付 97%的第四期工程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
告已逾期付款近两年,故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根据施工合同第 87 页 15.2.1 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
长不超过 24 个月。”同时,施工合同第 138 页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
条进一步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合上述竣工验收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可推算工程
缺陷责任期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届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剩余第五期 3%工程
质量保证金。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故第五期款项的逾期利息应当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截至今日,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度款均已满足支付条件与
期限,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3)被告违约事实

  综上所述,双方最终确认应付工程款为 81,633,692.37 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 34,000,000 元工程款,付款比例为 41%,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 47,633,692.37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资金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 47,633,692.37 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8件,涉案金额为 8,625,362.99 元,除此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