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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09-16

合同编号:1743【051】-【0 00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陕国投·天启【2017】397号名家汇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投入之本金。

    (二)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低于预警值时,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及上市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抛售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名家汇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可赎回存续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五)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相关风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资产状况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其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义务的履行。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可能对优先级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较大损失。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仍需承担追加增强资信托金的义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加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委托人自担。

    (七)投资顾问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实际下达的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投资顾问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导致投资顾问向受托人下达的投资建议虽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属于有效的投资建议、但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查并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对投资建议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如有异议,应自行与投资顾问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八)劣后委托人的特别风险

    劣后委托人比优先委托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提示,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将面临该风险。

    (九)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一)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2017年  9月  15日

                              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联系电话:025-51808397

    传真:025-5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