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将其他涉及“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
3、部分条款仅做前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
型
第二条 ……营业执照号为 第二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修改
91310000770943355B。 91310000770943355B。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修改
19,353.1670 万元。 19,353.7975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修改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新增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53.167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19,353.797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修改
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 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修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修改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定。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修改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资格证明、持股证明等)并说明目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公司结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要求予以提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金融市场秩序及环
境等规定或因素,有合理理由认为
股东行使上述权益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
效。 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修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 议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