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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5

海顺新材: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3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5,300 万元,现 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双方约定产品数量提供完毕结束 日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规模较大,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双方已就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
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由于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4.合同的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68817N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注册资本: 125,098.8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1 年 2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经营范围:药品的生产(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医药中间体制造、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的经营项目。)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销售金额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人签署类似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 386 万、613 万、1,033 万元,分别占当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3%,1.21%,1.66%。

    3. 与公司关联关系

    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了多年的业务合作,双方已建立持久互信、共同发展的战略发展关系;华海药业 2003 年 3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521),其业务覆盖化学药、生物药、医药包装、贸易流通等多个领域,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规模较大,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信誉良好,双方签订了规范的买卖合同,有利于保障双方的股东利益,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签约双方

    甲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 产品名称及验收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药用包材产品,具体数量及到货要求以甲方邮件为准,甲方需提前 1 个月下单给乙方。验收标准按双方约定质量要求来验收。具体以甲方上机生产为准。

    3. 交易价格

    合同含税价格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4. 交货时间、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货地址:临海市汛桥镇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F2 号楼仓
库。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该货物,并声明不承担任何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到货地点前的一切由乙方承担。


    5.保质期及合理损耗:

    保质期 2 年,甲方在该产品的保质期内使用该产品发现质量问题
乙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换货、退货或其他补偿方法。到货数量按实接收。

    6.支付条款

    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

    7.签署时间

    本公司收到正式盖章合同文本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5 日。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含税总价格为人民币 5,3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 62,103 万元的 8.53%。若公司能够顺利实施本合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造成公司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不影响
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备查文件:《产品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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