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96277G。 信用代码:91320000740696277G。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启迪设计集团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us-Design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
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茂街 9 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茂街 9 号,
号。 邮政编码:215028。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 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项目: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 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智能计,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勘 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勘察,土建察,土建设计、电力(变电工程设计)、市政 设计、电力(变电工程设计)、市政工程(道工程(道路、桥隧、排水设计)、园林工程设 路、桥隧、排水设计)、园林工程设计、轨道计,轨道交通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造 交通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销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 从事建筑学、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的销售;从事建筑学、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 转让、建筑监理(乙级);晒图、模型制作、开发、转让、建筑监理(乙级);晒图、模型 提供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咨询、制作、提供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技 电算工程测试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术咨询、电算工程测试服务。(以上项目涉及 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删除
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397.48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股17,397.4869万股。 为 4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新增 17,397.486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7,397.4869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