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5 年 4 月)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在湖 公司由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证号为430193000024057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营业执照。发起人为湖南华自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长 码 914300006940434345。
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
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乐洋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宝、汪晓兵、郭旭
东、邓海军、喻江南、张为民、胡浩、周艾、刘利国、熊兰、宋
辉、苗洪雷、廖建文。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除外: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债券; 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 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