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深圳鹏博 公司以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司、司、关利敏、苏碧梧、华夏君悦(天津)股 关利敏、苏碧梧、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向群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向群和徐经和徐经长为发起人,由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 长为发起人,由西安蓝晓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2011 年 9 月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9 月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信用代码为 91610131726285914J。 91610131726285914J。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665,329
505,011,234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目: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属提取分离材料、固相合成树脂、层析树脂、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核级树脂和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和 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销售;吸附、交换分离系统装置的研发、制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发酵造和销售;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不含 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医学特种机械设备)、化工设备和机电设备的安 研究和试验发展;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装及系统集成;吸附分离应用技术的研发、 碳封存技术研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技术咨询和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道 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路运输;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普通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制
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
药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货物
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
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
等。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
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
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
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5,211,034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 507,665,329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
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