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现拟将《公司章程》的内容作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监事”的有关内容,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 整)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蓝海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蓝海华
华腾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腾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第十九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份
的股份总数为 3,900 万股,全部 总数为 3,90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
由各发起人认购。公司全体发起 人认购。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时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第二十一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条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
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二十九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权; 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有的股份;
第三十三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条 所持有的股份;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剩余财产的分配;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依据
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披露但尚
第三十四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拒绝查
条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阅、复制。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求予以提供。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