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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9-28

赛摩智能: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若《公司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及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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