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4 证券简称:星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依照
公司董事长产生、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责人。 在公司的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经
理指总经理,副经理为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已发行的的股份总数为
45,781.96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45,781.9663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45,781.9663 万股。 股 45,781.9663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