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不再设置监事会后,监事会主席邹媛女士、监事刘怡女士、职工代表监事陈晓莉女士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解除,邹媛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刘怡女士和陈晓莉女士
将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原任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8 年 1 月 12 日。同时,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邹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223,960 股,邹媛女士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刘怡女士、陈晓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将其中 1 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调整后公司董
事会将由 5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三、《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级总监及其他董事会认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高级总监及其他
定的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25%,……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5%以上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