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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5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0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trowel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9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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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五院以及控
股股东神舟投资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
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神舟投资同时承诺: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同)届满后24个月
内,其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持有公司的
股份,维持控股地位;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其减持公
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法人股东航天投资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
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
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30%,
自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出全部剩余的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法人股东瑞石投资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
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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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股份数量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0-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丰瑞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
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额的6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内,转让出全部剩余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自然人股东秦勤、殷延超、公茂财、南振会、农时猛和孙
庆承诺: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秦勤、殷延超、公茂财、南振会、农时猛作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3)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秦勤、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承诺:
(1)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  月  日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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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五院就股份
锁定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如违反已作出的其它承诺,并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五院就招股
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
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三)控股股东神舟投资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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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无减
持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股地位。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
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5、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
得收益的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7、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神舟投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在发生上述应购回情形10个交易日内,
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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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 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法人股东航天投资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