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4 证券简称:深信服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代码:123210 债券简称:信服转债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拟变更情况
公司因向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增发股票共 121,750 股,
可转债转股 652 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419,848,342 股增加至 419,970,744 股,注
册资本由 419,848,342 元变更为 419,970,744 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拟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情况,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 号南山智园 A1 栋一层”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洞路 16号深信服科技大厦 7 楼”。
三、《公司章程》拟修改情况
因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监管规则的变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 圳市南山区学苑
道西丽社区仙洞路 16 号深信服科技大厦
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1 栋一层 7 楼
邮政编码:518055 邮政编码:5180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19,848,342 元。 419,970,744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9,848,342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9,970,744 股,
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购买股份相关的资 供任何购买股份相关的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助。 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公
不得转让。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供。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销。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