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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4-23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GoldstoneOrientNewMaterialEquipmentCo.,Ltd.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1,700股股份已确定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因此以下承诺中涉及“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的时间阶段具体指“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上市后6个月期末”指“2015年10月23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4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2.1发行人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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