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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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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TRONLYNEWELECTRONICMATERIALSCO.,LTD.
                        (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3月12日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5.89元
发行后总股本:7,98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2,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1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1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及其亲属钱彬、钱瑛、钱小瑛、管国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股东宏景睿银、赢投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股东莫宏斌、李军、管瑞卿、刘绮霞、恽鹏飞、王兵、宋国强、顾明天、顾来富、赵贤、张海霞、马则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并将其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取得的分红返还给公司;其应于下述基准日前十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
    违约金=(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原受让价格)×70%
    其中: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份数量×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1-1-1-2
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基准日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36月之日。
    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未按期支付,则公司有权按每日0.5‰加收罚金。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晓春、管军、莫宏斌、李军、管瑞卿、刘绮霞、张海霞、王兵同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晓春、管军、莫宏斌、李军、管瑞卿、刘绮霞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股东钱彬、钱瑛、钱小瑛、管国勤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钱晓春、管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钱晓春、管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其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因钱晓春、管军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1-1-1-3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钱彬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宏景睿银、赢投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企业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1-1-4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1-1-1-5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由控股股东增持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交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