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一条 为维护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 维护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
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新增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3,149.5054
123,149.505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3,149.5054 万
构为:普通股 123,149.5054 万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一)公开发行股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