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章程
(2025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
第十章 修改章程......55
第十一章 附则......5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25 号《关于同意设立潮州三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地方国营潮州市无线电
瓷件厂整体改组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已根
据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
粤府[1995]7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
行规范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经潮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潮体改[1996]08
号《关于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重新登记审核
请示的批复》批准,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重
新登记手续。公司现持有广东省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100282274017L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600 万股,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凤塘三环工业城内综合楼
邮政编码:515646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16,497,371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
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企业发展,获取
良好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让股东有良好的投资
回报,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
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
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不含特种设备);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
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半导体器
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
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
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
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余热余压余
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
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
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6,497,371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