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遵守上述规定。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为时,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