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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2 深市 宝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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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 15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 503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3 人,代表公司股份132,85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3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1,98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2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24 年年度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0%;反对 3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4%;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416%;反对 3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64%;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2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59%;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58%;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23%;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0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0%;反对 3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弃权 4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72%;反对 3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754%;弃权 4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7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8%;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57%;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23%;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2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0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41%;反对 3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034%;反对 3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03%;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不超过 9 亿元综合用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4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10%;反对 3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 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42%;反对 3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03%;弃权 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5%。

    7、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35%;反对 3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1%;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21%;反对 3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01%;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5XA000175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