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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2-0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TFCOpticalCommunicationCo.,Ltd.
                (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新股股数       不超过1,970万股
发行总股数            不超过1,970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不超过335万股
                       公司发行新股所得资金归公司所有;
发行资金归属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88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20日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1-1-4
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谢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天特、深圳乾振、杭州丰泰、重庆麒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1-1-5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妍同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股份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股份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减持收益支付给天孚股份;逾期未支付的,以本公司/本人在天孚股份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股份。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14年12月31日,股份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560.80万元。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1-1-6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在当年度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应当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发展前景、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保持合理性。
    2、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