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前述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1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2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3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4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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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0,750,788 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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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股。 830,750,78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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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10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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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
12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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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