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
(二)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均统一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在“董事会”一章中,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内容,明确了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功能作用、职责等内容,并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其他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公司对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次修订完成后,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事项之日起自动解除职务。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
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制定 否
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2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制定 是
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制定 否
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7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9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 否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1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2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3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制定 否
占用制度》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 制定 否
布信息行为规范》
25 《印章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制定、修订的制度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制度已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 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最终将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备案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监
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
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在
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制订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