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3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337,25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1.16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236,35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1.38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00,90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9.782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41,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甘培忠先生、丁芸女士、范贵福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6%;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327,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3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