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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8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上市公司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137,445,291.64 元(含利息及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 20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徐鸿飞、居凡、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日期:2020 年 10 月

    诉讼类型:商业保理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诉求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回购或支付 125,124,500.00 元的应收账款,被告徐鸿飞、居凡、鸿轩实业(上
海)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或承担相应的罚息、律师费、担保服务费等。
  涉及金额:137,445,291.64 元(含利息及律师费)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将其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并做了相应的动产担保登记,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融资服务。但 2020 年 9 月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控人失联,而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回款已经出现部分逾期并且其也未按照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因此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125,124,500 元,要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将转让的应收账款支付给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徐鸿飞、居凡、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回购
债权 125,124,500 元、罚息债权 11,570,791.64 元、律师费债权 750,000 元;
二、徐鸿飞、居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鸿飞、居凡清偿前述全部债务后,可以代替赢志泰公司在鸿轩生态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若只清偿部分前述债务,则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要求赢志泰公司返还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三、确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实业公司享有债权,即鸿轩实业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所负应收账款回购

125,124,500 元、罚息 11,570,791.64 元、律师费 750,000 元向赢志泰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蛋业公司享有债权,即鸿轩蛋业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所负应收账款回购款 125,124,500 元、罚息 11,570,791.64 元、
律师费 750,000 元向赢志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赢志泰公司对小鲜蛋公司享有债权,即小鲜蛋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所负应收账款回购款

125,124,500 元、罚息 11,570,791.64 元、律师费 750,000 元向赢志泰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六、确认赢志泰公司对质押登记编号为 1907230010《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出质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质押权;七、确认赢志泰公司对(05850062)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 08030002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编号:320585000627)中登记的出质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八、确认赢志泰公司对(06230291)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 08160001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押登记编号:320623000178)中登记的出质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九、驳回赢志泰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八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2.判令康成
公司向赢志泰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鸿轩生态
公司对康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 125,124,500 元;3.判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以其在北京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开设的专项账户中的款项在一审判决第一项
判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赢志泰公司对鸿轩生态公司享有担保服务费债权 137,637 元;5.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公司子公司上海赢志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后续拟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
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