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0-064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5.42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4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激励对象中有 2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397
人调整为 36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69.50 万股调整为 1,206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7 日。
2、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和数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6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3%。
激励对象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李跃峰 总经理、非独立 53.00 4.39% 0.07%
董事
赵欣 副总经理、非独 55.00 4.56% 0.07%
立董事
李松林 副总经理、非独 25.00 2.07% 0.03%
立董事
程霞 副总经理、董事 25.00 2.07% 0.03%
会秘书
廖拾秀 财务总监 5.50 0.46% 0.01%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人员 1,042.50 86.44% 1.40%
(364 人)
合计 369 人 1,206.00 100.00% 1.63%
3、授予价格:5.42 元/股。
4、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2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3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3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2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要求: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2020-2023 年 4 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期解除限售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第二期解除限售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或以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三期解除限售 以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四期解除限售 以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或以
2019 年度营业收